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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点击: 2018-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学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项科技项目设立一个经费项目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它用,保证合规合法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科研工作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技、财务、人事、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及院(部、所)、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同科技处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协同财务处、科技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第九条 学院(所)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政府、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科技、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须编制项目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技政策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二)支出预算是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经费。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有特别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实验材料费:是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及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各项费用。

(四)测试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十一)专家评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相关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除以上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如:税金、维修费、资源占用、实验场地租赁费等。

(十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间接经费是指承担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四章  间接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间接经费的提取。

(一)有明确预算的,按项目预算批复核定数提取。

(二)无明确预算的,但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经费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

(四)无明确预算和无明确规定的,根据学校核定的比例提取。

第十七条 间接经费的分配使用。

间接经费由学校管理费、学院(所)管理费、项目组绩效支出及项目组日常办公费四部分组成。管理费由两部分组成。

(一)学校管理费,分为公共条件费和科研运行费两部分。公共条件费部分用于弥补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耗,行政管理成本以及根据国家地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需由学校承担的费用等支出。科研运行费部分,用于项目组织、项目培育及科技成果推广等。

(二)学院(所)管理费,用于支持学院科研管理事务开展,由学院(所)统筹使用。

(三)项目组绩效支出,按项目实际批复预算及规定比例计提,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根据科研项目的考核完成情况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四)项目组日常办公费,用于支付项目组日常办公水电费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支出等。

第十八条 间接经费优先用于学校管理费、学院(所)管理费。

第十九条 间接经费在扣除了学校管理费、学院(所)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组日常办公费用及绩效支出。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打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配单”(以下简称分配单)。项目负责人持分配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分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分配单对科研经费设立经费核算项目编号,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设立一个账号,实行项目专户核算。

 

表1有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提取与分配方案表

 

表2无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与分配方案表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在科研用水、电计量装置安装以前,学校暂按到帐直接经费的3%-5%列支,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无经费管理办法的参照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其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在三项支出间自行调剂使用;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以调整;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总额、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以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预算中列示的设备,在用途和数量不变、采购金额不超过预算的情况下,仅涉及设备型号调整的,在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中予以确认,并按学校规定程序采购,不需办理预算报批手续。

(四)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需在项目执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预算调整,项目预算调整批复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整,原则上项目累计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五)经费调整后,项目负责人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验收报告时应对经费调整加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约定执行,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合作费:是以我校为主要承担单位联合多单位合作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划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合作单位及合作金额应在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中列明,作为将来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学校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转拨时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批准。

(二)协作费:是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承担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项目经费预算应注明协作方的具体经费用途,以作为将来转拨经费的依据。转拨时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否则不予办理。

科研经费转拨部分,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转拨经费不再参与学校科研工作量的绩效分配(特指学校津贴),可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日常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具体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经费决算与结余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如实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正式上报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必须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及科技处共同审核通过。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并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执行上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中,用于项目组后续研究工作。“科研发展基金”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纵向项目自筹经费部分、校内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用于项目组的后续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青岛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3〕176 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