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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点击: 王灿才 2020-11-06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省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省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省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省属院所法人自主权。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省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省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省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允许副厅级及以上省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省委编办报备;处级及以下省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探索实行省属院所负责人公开遴选制度,可面向全球遴选院(所)长。(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二、推动省属院所分类改革。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所与具有学科相似性、资源互补性、创新链相关性的高水平大学整合,促进创新能力“双提升”。有序推进省属院所整合,对规模较小的省属院所进行合并或并入大院大所,实行“总院+独立院所”的运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类省属院所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省属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以及实行集团化运作的省属院所,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三、鼓励省属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鼓励省属院所通过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整体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支持省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支持省属院所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在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领域共建高水平研究院,符合条件的直接备案为新型研发机构。力争到2022年底前,一半左右省属院所建有新型研发机构或整体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转型省属院所的支持。对省属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对省属院所牵头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共同体给予最多50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省属院所围绕主要科研领域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全部留归省属院所。对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省属院所,相关负责人可以按规定实行年薪制。(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改革。简化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在各科目之间自主调剂使用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团队贡献大小和单位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允许因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于省属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六、完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省属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方式。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和提取报酬;合同没有约定的,扣除管理费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和省属院所协商研究确定,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和后续科研活动。横向项目经费中给予科研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科技人员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50万元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分工负责)

七、落实用人自主权。允许省属院所在编制总量及编制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统筹使用。鼓励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聘用人员,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办理离岗手续后所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急需紧缺人才。支持省属院所开展职称自主评聘,可自主制定标准条件,自主组织职称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具备或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编办分工负责)

八、完善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探索在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推行学术团队负责人制,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在岗位设置管理、薪酬管理模式方面进行改革。省属院所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标准等,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科研型领导干部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优化科技人才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突出省属院所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实行同行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的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评价科技人才和团队学术道德水平、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创办企业以及研发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等情况。支持省属院所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重点清理职称评聘、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十、完善绩效管理。根据省属院所机构功能与定位,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转化类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及工作人员考评奖励等的重要依据。采取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方式对省属院所给予经费保障,对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质量高、考核评价好的进行滚动支持,对承担长期性重大公益科研任务的进行稳定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协同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省属院所关切,将改革政策“红利”向省属院所倾斜。在本文件发布3个月内,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协同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强化改革意识,指导所属院所制定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省属院所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把改革任务落实到科研一线。组织开展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通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省属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院所分工负责)

相关措施适用于开展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领域省属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