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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0-2021年青岛市科技计划创新创业引导专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点击: 2020-11-03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激励科研人员持续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青岛市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青科高字〔2020〕8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青岛市内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须为青岛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立项批文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

3.项目(课题)类型须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任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4.拟申报2018年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的,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时间须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拟申报2019年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的,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时间须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

二、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上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分别核算,其中牵头单位按5%、参与单位按3%。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牵头单位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三、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用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发团队进行绩效奖励(包括研发团队奖励和个人激励),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单位分配机制确定。资金结合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组织程序

(一)申报

承担单位登录市科学技术局网站(qdstc.qingdao.gov.cn),点击“服务大厅”中的“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入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计划项目申请-计划项目申报申请”,点击“新建”,点选“2020年度或2021年度” (注:2020年度对应2018年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2021年度对应2019年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创新创业引导专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点击左上角“附件材料”,下载相关材料(本通知附件1、2)进行填写,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版本上传系统。

项目申请人提报时间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12: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项目承担单位须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须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确认;

2.《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简介》(附件2);

3.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承担单位为参与单位的,还应一并提供与牵头单位之间签订的与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4.对应年度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

项目申报单位线上填报并上传有关材料,系统提交后由相关主管部门线上审核,

请各项目主管部门于2020年11月9日前通过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审核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公章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3)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

(三)咨询电话

科技处联系人:王 曼        

联  系  电  话:88959322 18853288899    

1.技术咨询

联系人:杨建军               联系电话:18353238045

2.业务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联系人:邢双德                   联系电话:85911985

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栾 晖、孙 倩    联系电话:88728989-802、837

3.监督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联系电话:85911316

五、有关说明

1.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按年度申请,请各申报单位填写《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时注意对应年度;各主管部门在填写《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3)及收缴、提报相关材料时一并注意区分年度。

2.对依托课题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的必须是课题牵头单位。

3.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进行统筹安排,2020年预算不足部分将纳入2021预算统筹安排。

4.其余事项根据《青岛市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科技处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