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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点击: 2018-07-02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声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纵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是指上级各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

第二条 为了促进纵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纵向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纵向项目的顺利申报、按期实施与优质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 本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对纵向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学校、院(所)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纵向项目组织申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科学,发扬民主,崇尚学术自由,鼓励竞争,激励创新。

第五条 纵向项目旨在增强自主创新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有效地组织学校的科研力量,加快发展新兴交叉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提升我校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建设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全面管理纵向项目的培育、申报、立项、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题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纵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审计处负责纵向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纵向项目所涉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招标与政府采购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各院(所)对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撑。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须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和经费预算的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申请的项目内容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资助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等信息,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单位负责对组织发动,提高老师申报项目的积极性,同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升项目的申报质量。

第十三条 对于自由申报类纵向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均可通过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严格执行申报条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的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相应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科研管理部门对非涉密项目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一经立项,其相关材料(如项目批文、计划书、任务书等)即具有法律或约束效力。项目组成员和项目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内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较大变动或因故需延期、中止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由学校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为保证纵向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学校会同所在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协商后,提出变更负责人意见,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项目转至所在单位,但项目前期已经划拨我校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转走,如需转走,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任务要求完成纵向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题验收。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学校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延期一般不能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任务书中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项目资助经费来源,凡未标明的成果不得列入结题报告中。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或谋取私利。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结题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纵向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纵向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任务书、结题报告等所有相关材料整理后交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是青岛科技大学承担的纵向项目,须经科技处登记认可,方可作为学校岗位评聘、科研业绩奖励、岗位考核以及研究生导师遴选等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中止或撤销的纵向项目,以及在项目申请、执行、结题过程中违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学校将强行终止、撤消该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申报纵向项目资格2-3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科技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08]1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