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限额申报项目(课题)评审办法”(2014年征询意见稿)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充分求证,于4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发至msn@qust.edu.cn。
附: 青岛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限额申报项目(课题)评审办法
2014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振兴青岛科大人文,根据《青岛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06〕166号)、《青岛科技大学社科基金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08]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限额申报项目(课题)的评审、推荐,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学校、学院在项目(课题)的评审、推荐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所有限额申报的项目(课题),学院应先行评审、排序,并将申报书修改完善后报科技处(文科)。
第五条,学院评审过程中,评委不得少于5人,原则上至少有1名院外评委。
第六条 学院限额申报项目(课题)原则上应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由学院根据本学科特点自行组织。
第七条,申报人的申报书必须经过学院评审、修改后,并填写《青岛科技大学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修整表》后上报科技处(文科)。
第八条,科技处(文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限定的申报项目(课题)数额,以1:1.5的比例选定学校评审项目总数(比例选择根据各个学院的申报总数确定),学校按比例从所有学院的排名中按顺序选取。
第九条,学院申报总数不足学校确定选择比例数的,学院限额减半,所减名额由科技处(文科)重新予以分配。
第十条,学院评审应在科技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按弃权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评审采用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委员由科技处(文科)在学校社科人才数据中随机选取。申报项目的学院原则上至少有1名评委参加,校外评委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学校评审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结束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部课题、专项课题申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文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