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 >> 正文
关于申报青岛市社科联2016年度重点学术活动的通知
点击: 戴尊红 2016-02-24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社科工作的繁荣发展,经青岛市社科联党组研究决定,市社科联将继续开展重点学术活动。各有关单位请按照《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重点学术活动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围绕我市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学科研究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申报2016年度的重点学术活动。

   材料报送时间:《青岛市社科联重点学术活动申报表》(见附件)电子版 3月15日17:00前以学院为单位QQ传送

   联系人:戴尊红

   电话:56998

   

2016年度重点学术活动选题指南

一、青岛社科论坛

1、青岛市建设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论坛

2、推进青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论坛

3、国际化城市建设论坛

4、提升青岛文化影响力论坛

二、青岛学术年会

1、青岛大数据与企业发展研讨会

2、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研讨会

3、激活城市创新要素培育知名创新型企业对策研讨会

4、改革创新青岛大城市管理体制研讨会

5、青岛市加快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研讨会

6、新常态下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研讨会

7、提高城市人口素质研讨会

8、青岛市推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节点城市和支点城市建设研讨会

9、青岛市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研讨会

10、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青岛文化强市建设研讨会

11、“互联网+”背景下青岛地方品牌传播研讨会

12、“一带一路”背景下青岛城市国际形象推介研讨会

13、蓝色经济背景下青岛海洋文化与影视产业的融合发展研讨会

14青岛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研讨会

15、拓展青岛蓝色经济空间研讨会

16、新媒体条件下政治传播与释放社会正能量研讨会

17、互联网法治问题研讨会

18、老龄社会进程与青岛养老服务体系研讨会

19、“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研讨会

20、“互联网+”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研讨会

21邮轮母港城建设发展研讨会

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重点学术活动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术活动是青岛市社科联实施的推进学术活动发展的计划。目的是通过支持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及市属高校、驻青高校开展学术活动,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推动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条  重点学术活动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全市工作大局和学科发展服务,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重点学术活动计划由青岛市社科联组织实施,活动参与范围为青岛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和青岛市各高校(学院)及有关单位。活动方式限定为学术交流和重大问题研讨类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青岛市社科联重点学术活动分为青岛社科论坛与青岛社科学术年会两类。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重点学术活动由青岛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和青岛市各高校(学院)及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重点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学术方向。

第七条  重点学术活动可由学会或高校(学院)或单位单独申报,也可多学会、高校(学院)、单位联合申报,每年度学会、高校(学院)、单位(含多单位联合)只限申报一项重点学术活动。

第八条  重点学术活动要有明确的主题,研讨主题应根据学会范围,紧密围绕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与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或围绕基础学科理论的特点进行深入研讨。

第九条 青岛市社科联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开始受理重点学术活动申报申请,具体受理期限以每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申报重点学术活动须填写《青岛市社科联重点学术活动申报表》,申报表可通过青岛社科网(http://sky.qingdao.gov.cn)下载。

第十条  学会或高校(学院)或单位须对申报表申报的重点学术活动方案的内容、目的、意义、形式、规模、时间、地点和所需经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在申报表(电子打印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当年青岛市社科联重点学术活动计划:

1、未按时完成上年度青岛市社科联重点学术活动者;

2、上年度重点学术活动完成后,不能及时向青岛市社科联上报会议纪要、提供对策建议和照片等资料者;

3、组织活动松散、学术活动质量不高、影响力不大、成果转化不够者;

4、上年度重点学术活动立项实施后,未经青岛市社科联批准,擅自更改活动主题及实施计划,无故中止活动者。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重点学术活动由青岛市社科联组织评审和确定立项;立项侧重于支持有重大意义、重大价值的基础理论研讨主题和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研讨主题。

第十三条  重点学术活动年度立项结果由青岛市社科联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青岛社科论坛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选定论坛主题,由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岛市社会科学院、青岛日报/青报网等联合主办,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岛市社会科学院承办,或由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岛市社会科学院、青岛日报/青报网等联合主办,相关学会、研究会等协办。研讨活动重在为青岛的改革发展谋良策、出实招。论坛研讨活动至少邀请3位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邀请专家人选由社科联和学会共同确定。协办的学会、研究会负责按要求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外请专家的联络、票务、接送、食宿安排等事务工作。

青岛社科学术年会是由青岛市社科联与学会或高校联合主办,学会或高校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  社科论坛和社科学术年会立项后各承办单位要立即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包括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邀请领导、出席范围、参考选题、工作进度与分工等内容。活动方案须报青岛市社科联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方案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有较大变动须及时报青岛市社科联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学术活动须发预备通知和正式通知。预备通知(附参考选题)应至少提前2个月发出,组织有关人员准备论文,参会论文应在15篇以上,重点发言的论文要重点落实;重点学术活动要在准备好论文后召开;会前15个工作日,须将活动筹备情况报青岛市社科联学会部;会议通知由青岛市社科联和承办学会或高校(学院)或单位共同签发;会议论文(包括文字稿和电子稿,文字稿用A4纸打印)须会前7天报青岛市社科联学会部;参会论文须编印成册提供会议交流,参加重点学术活动交流的论文如有借鉴,应注明文章的出处。

第十七条  重点学术活动的参会人员应在30人以上,并要积极安排好多种形式的新闻媒体宣传,拍摄数码照片和录像等音像资料。活动所有新闻媒体报道,均应注明“青岛社科论坛”或“青岛社科学术年会”标志。

第十八条  重点学术活动应于本年度11月底前完成,有特殊原因需在12月份开展活动者,应提前2个月向市社科联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社科联批准后方能延期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青岛市社科联将把重点学术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选青岛市社科联先进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社科学术年会活动资助经费0.6万至2万元(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拨付6000元;完成并在《青岛日报》等报刊媒体公开报道,拨付1万元;完成并将专家建议形成对策建议,且经社科联领导研究同意上报市领导,拨付2万元)。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会务费(举行会议的经费开支)、印刷费(会议论文的印刷费、打印费)等相关费用。

社科论坛活动经费在社科学术年会活动资助经费标准的基础之上,另外用于资助协办的学会、研究会邀请国内专家食宿、交通、劳务等费用1.5万元。

第六章  结项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术活动结束30天内,要及时将活动的会议纪要、决策建议、通知、议程、论文、照片、录像和媒体报道等资料报青岛市社科联,青岛市社科联统一评审结项。

第二十二条  学会或高校(学院)或单位持结项通知及正规发票到青岛市社科联学会部办理相关手续。所持发票须由学会或高校(学院)或单位负责人背书(内容包括:活动年度、承办单位、活动名称、负责人签名、签名时间)。青岛市社科联将在30个工作日之内对完成结项的活动给付转账支票。

第二十三条  青岛社科论坛和青岛社科学术年会提出的重要对策建议经梳理完善后,择优通过内参刊物《研究报告与决策建议》报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承办单位如对提报材料有特别要求,请在提报材料时注明;无特别注明者社科论坛的决策参考由学会提交、由主办方(市社科联、社科院)报送,社科学术年会由承办方提交报送,按照《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管理办法》执行。社科联负责专家观点在青岛日报刊登专版;年底论坛文章汇集出版。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术活动的成果版权由文章作者、青岛市社科联和学会或高校(学院)或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青岛市社科联将停止拨付该项重点学术活动经费:

1、未按时完成活动者;

2、活动立项实施后,未经青岛市社科联批准,擅自更改活动主题、活动方式、实施方案,无故中止活动者;

3、活动立项实施后,未通知青岛市社科联,单方面开展活动者;

4、未及时上报青岛市社科联相关活动资料者;

5、活动新闻媒体报道未注明“青岛社科论坛”或“青岛社科学术年会”标志者。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术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次年立项的重要依据:

1、获得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报道;

2、获得市级或厅局级以上(含市级或厅局级)奖励;

3、活动开展情况、会议论文、会议纪要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在媒体上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4、活动开展情况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机关部门的认可(附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本办法由青岛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