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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办法
点击: 2017-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 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建设学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优势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和资源;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科研机构组成如下:

(一)国家、省部、市级重点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重点实验室、省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等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二)校级科研机构。

第三章 国家、省部、市级重点科研机构

第四条 凡依托我校申请并获得国家机关批准设立的重点科研机构,将严格按照批准下达部门以及《青岛科技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进行管理。由我校申请并获得的省部、市级等相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的重点科研机构将严格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教技[2015]3号)、《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6]5号)等批准下达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以目标管理为主,加强对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对平台建设的进程、任务、措施、目标等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重点科研机构的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术规范中的作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将会议纪要报送科技处,作为本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和定期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国家、省部、市级重点科研机构要加强建设和规范管理,要集成优势技术和资源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申请;要扩大对外开放和学术影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树立品牌形象。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置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类科研机构、应用与开发类科研机构。

(一)基础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为主。

(二)应用与开发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国家、部、省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研发、专利为主。

第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青岛科技大学xxx研究院(所/中心)。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一)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学科新增长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提高国内外知名度。

(二)培养研究生,为本技术领域输送人才。

(三)承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开发项目。

(四)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置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以重点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开展方向明确、意义重大的前沿科学与技术研究,具有目标和任务明确的中长期研究计划。团队成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申请基础类科研机构的团队,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5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近三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至少3项,或年均SCI检索文章不少于30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

申请应用与开发类科研机构的团队,近三年内年均校科研经费不低于100万元。近三年完成三大检索文章10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授权发明专利15件(以上标准随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并在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或在审批新的科研机构前予以公布)。

(二)新申请校级科研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米,以确保研究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条件。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一)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二) 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批准成立。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一)校级科研机构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所长/主任)1人,实行院长(所长/主任)负责制。

(二)校级科研机构研究院(所/中心)不设置本科专业,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可以进行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他业务工作接受所在学院管理和领导。

(三)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学院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学院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四)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院(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五)校级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一)校级科研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必须向科技处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考核表。科技处根据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二)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技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撤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机构在填写上报材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依托单位要认真阅读相应科研机构(平台)管理规定中关于申报、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具体内容,按照要求如实填报。

(二)在人员方面,属同一主管部门的同级同类科研机构(如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之间的人员不得重复填报。

(三)在奖励、专利等成果中,没有学校署名的不计入统计。

(四)专著必须要有正式刊号(ISBN)。

(五)专利编号要写全,格式为ZLXXXXXX。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平台申报、评审的专利只填写发明专利。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机构在支撑材料的准备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专利、获奖、教材、专著及其它论著等都要有相应证明材料,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用扫描件或网上公示、公布的通知等代替。

(二)对于SCI、EI等检索论文,须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索引证明。

(三)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要有计划任务书或上级发布的项目批文,经济效益要有效益证明,横向项目要有合同复印件,产业转化要有转化合同复印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科研机构的资金投入需要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学校对科研机构的资金投入需要有相应的财务拨款证明。

(五)支撑材料要求分类列出目录,装订成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科大字[2008]167号文件同时废止。